第一部分 通航管理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河北海事局(限于新建、改变通航功能、等级的)
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处(新建、改变通航功能、等级以外的项目)
受理部门:河北海事局通航管理处/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曹妃甸海事处通航管理科
受理岗位:水域工程管理员/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 请 人:岸线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提交材料: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3、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影印件; 4、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5、相关部门关于岸线使用的批准文书;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河北海事局(限于新建、改变通航功能、等级或跨区域的水工作业)
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处(上述项目以外的水工作业)
受理部门:河北海事局通航管理处/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曹妃甸海事处通航管理科
受理岗位:水域工程管理员/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 请 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影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河北海事局(限于新建、改变通航功能、等级或跨区域的水工涉及的上述作业)
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处(上述项目以外的水工涉及的采掘、爆破等活动作业)
受理部门:河北海事局通航管理处/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曹妃甸海事处通航管理科
受理岗位:水域工程管理员/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 请 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2、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3、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批准文件;
3、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5、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河北海事局(限于跨分支机构辖区的打捞作业)
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处(本局辖区内的打捞作业)
受理部门:河北海事局通航管理处/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曹妃甸海事处通航管理科
受理岗位:水域工程管理员/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3、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6、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5、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7、沉船沉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2、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申 请 人: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部海事局
受理部门:河北海事局通航管理处
受理岗位:水域工程监督员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二)航道(路)划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河北海事局
受理部门:通航管理处
受理岗位:水域工程监督员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航道(路)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部门关于航道(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3、设置航道(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5、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三)交通管制区划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部海事局
受理部门:河北海事局通航管理处
受理岗位:水域工程监督员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的);
4、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6、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四)锚地划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部海事局(港外涉外锚地审批)
河北海事局(负责港外非涉外锚地审批)
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处(三分支机构负责港内非涉外锚地审批,曹妃甸海事处限于临时锚地审批)
受理部门:河北海事局通航管理处(港外锚地)/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曹妃甸海事处通航管理科
受理岗位:水域工程监督员/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5、航行通告发布申请;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五)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河北海事局
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处(由水工作业审批单位负责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受理部门:河北海事局通航管理处/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曹妃甸海事处通航管理科
受理岗位:水域工程监督员/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必要时);
3、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必要时);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河北海事局
受理部门:河北海事局通航管理处
受理岗位:水域工程管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2、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3、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4、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提交材料: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6、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7、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在《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处
受理部门: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曹妃甸海事处通航管理科
受理岗位:政务中心工作人员/水域工程管理员
申 请 人: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4、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5、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一)(沿海)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申请许可:
提交材料:1、《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检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
4、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拖轮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8、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二)(内河)对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许可:
提交材料:1、《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一式二份);
2、拖轮及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 3、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5、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安全评估报告;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8、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交通部海事局
受理部门:河北海事局通航管理处
受理岗位:水域工程监督员
申 请 人:外籍船舶或飞机及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
2、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
3、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提交材料:1、外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申请;
2、搜救计划及入境必要性说明;
3、搜救范围(必要时附图);
4、遇难船舶、人员情况;
5、搜救船舶、飞机概况及搜救人员情况;
6、军事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第一时间内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回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
实施机关: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处
受理部门: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曹妃甸海事处通航管理科
受理岗位:政务中心工作人员/水域工程管理员
申 请 人: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具备条件:1、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均能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要求;
2、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的比例尺和范围应满足河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3、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的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提交材料:1、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相关主管部门对该桥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受潮水影响桥梁的相关要求资料;
3、《工程预可性研究报告》;
4、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意见;
5、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6、桥位方案平面图(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1/500~1/5000);
7、桥型方案比较图(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200~1/1000);
8、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
9、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
10、《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拟建桥梁在通航3000吨级及以上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或在分汊或不稳定的航道上或在流速3米/秒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上或不能完全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时);
11、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二)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具备条件:通航净空尺度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规定的各项要求。
提交材料:1、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3、设计资料;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复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海事签证
实施机关: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处(外国籍船舶)
海事处(中国籍船舶)
受理部门: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曹妃甸海事处通航管理科/海事处政务部门
受理岗位:政务中心工作人员/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在港停留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船舶或货物损害的,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3、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4、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提交材料:1、海事声明、延伸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或与船舶有关的海事文书;
2、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影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办理依据:《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办结期限: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签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签证费正本l00元,副本每份25元
十一、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政务部门
受理岗位: 监督员
报 备 人:建设者、施工者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1、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2、航道日常维护
3、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4、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报备材料:1、《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书》(一式二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作业方案;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相关材料、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办理结果: 予以备案或提出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第二部分 船舶管理
一、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河北海事局通航管理处
受理岗位:水域工程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2、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3、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4、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进入的原因、具体靠泊方案;
2、当地口岸查验单位、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会签意见;
3、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应急、保安要求的证明文件;
4、港口、水域通航状况专家评估意见(需要时)。
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会商其他口岸管理单位、军事主管部门意见时间除外)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舶进出港口许可(许可)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处
受理部门: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曹妃甸海事处通航管理科
受理岗位: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值班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五份);
2、船舶保安信息报告表(必要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影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
4、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7、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5、《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6、《船舶保安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
(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
(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签发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政务部门
受理岗位: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提交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与进口岸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8、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1个工作日;办理《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的,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口岸许可证》或《定期出口岸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政务部门
受理岗位: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船舶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签证簿、船舶电子信息卡;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
5、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书副本(适用船舶);
6、船舶检验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船舶);
8、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9、船舶港务费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证明;
10、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船舶);
11、护航申请书(申请护航的船舶);
12、船舶营运证或国籍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等交通部规定的其他证书、文书。前款第2至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免予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政务部门
受理岗位: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船舶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5、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签证簿、船舶电子信息卡;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
5、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书副本(适用船舶);
6、船舶检验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船舶);
8、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9、船舶港务费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证明;
10、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船舶);
11、护航申请书(申请护航的船舶);
12、船舶营运证或国籍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等交通部规定的其他证书、文书。
前款第2至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免予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船舶定期签证(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政务部门
受理岗位: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船舶经营人
具备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一般签证的条件;
2、在同一海事管理机构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向航行、作业相关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定期签证;
3、在不同海事管理机构之间定线航行的船舶,分别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定期签证。
提交材料:1、船舶签证簿、船舶电子信息卡;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船舶);
5、船舶检验证书;
6、防治油污证书(适用船舶);
7、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8、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但(适用船舶);
9、船舶港务费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证明;
10、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船舶);
11、护航申请书(申请护航的船舶);
12、船舶营运证或国籍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等交通部规定的其他证书、文书。前款第2至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免予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定期签证,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船舶年度签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部海事局另行授权指定)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船舶经营人
具备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航次签证的条件;
2、安全诚信船舶;
3、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4、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规定进出港报告;
5、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缴纳协议。
提交材料:1、航次签证需要的材料;
2、安全诚信船舶证明文件;
3、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船舶港务费缴纳协议。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年度签证,并在其签证簿的签注栏内,签注年度签注的起止日期;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船舶国籍证书核发(许可)
(一)船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河北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
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非国际航行船舶)
受理部门:河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主管监督员/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3、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影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4、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8、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河北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
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非国际航行船舶)
受理部门:河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主管监督员/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1.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提交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新造船舶);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及其影印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9、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10、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1、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净吨及以上船舶400元;
2、国籍证书费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四、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
(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河北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
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非国际航行船舶)
受理部门:河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主管监督员/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提交材料:1、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影印件;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船舶保安证书(必要时);
4、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影印件;
5、航线运行手册;
6、船舶操作手册;
7、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8、培训手册。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河北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
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非国际航行船舶)
受理部门:河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主管监督员/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进行国籍登记。
提交材料: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国际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轮机入级证书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沿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影印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6)无线电安全证书及其附件、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
3、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4、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l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三)船舶文书核发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
具备条件:船舶已取得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1、国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政务部门
受理岗位:监督员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航行安全证书;
(4)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6)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
(7)符合证明副本(如适用);
(8)如果船舶申请换发签证簿,则应要求提交旧签证簿。
2、国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政务部门
受理岗位:监督员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吨位证书;
(4)国际载重线证书;
(5)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6)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8)客船安全证书;
(9)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11)(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12)(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13)(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14)安全管理证书;
(15)符合证明副本;
(16)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17)如果船舶申请换发签证簿,则应要求提交旧签证簿。
3、申请(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政务部门
受理岗位:监督员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4、申请航海(行)日志
实施机关: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处
受理部门: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曹妃甸海事处船舶监督科
受理岗位:政务中心工作人员/船舶管理监督员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5、申请轮机日志
实施机关: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处
受理部门: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曹妃甸海事处船舶监督科
受理岗位:政务中心工作人员/船舶管理监督员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6、申请车钟记录簿
实施机关: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处
受理部门: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曹妃甸海事处船舶监督科
受理岗位:政务中心工作人员/船舶管理监督员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7、申请《垃圾记录簿》
实施机关: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处
受理部门: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曹妃甸海事处船舶监督科
受理岗位:政务中心工作人员/船舶管理监督员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8、申请《货物记录簿》
实施机关: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处
受理部门: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曹妃甸海事处船舶监督科
受理岗位:政务中心工作人员/船舶管理监督员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9、申请《油类记录簿》
实施机关: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处
受理部门: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曹妃甸海事处船舶监督科
受理岗位:政务中心工作人员/船舶管理监督员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内)
10、申请《连续概要记录》
实施机关:河北海事局
受理部门:船舶监督处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主管监督员
提交材料:(1)《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已填写的《连续概要记录》相关芯页及其电子文档;
(3)《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影印件,《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
(4)《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影印件。
船舶管理人持“管理协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的授权书及上述材料,可以申请《连续概要记录簿》。
11、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变更
实施机关:河北海事局
受理部门:船舶监督处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主管监督员
提交材料:(1)《连续概要记录》变更申请书
(2)已填写的《连续概要记录》相关芯页及其电子文档
(3)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5、《船舶保安规则》
6、《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
办结时限:一般文书当场办理,《连续概要记录》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工本费
五、船舶登记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实施机关:河北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
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非国际航行船舶)
受理部门:河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主管监督员/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提交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5吋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3、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
(二)光船租赁登记
实施机关:河北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
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非国际航行船舶)
受理部门:河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主管监督员/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提交材料: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光租租赁合同;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8、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实施机关:河北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
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非国际航行船舶)
受理部门:河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主管监督员/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
具备条件: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材料: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舶抵押额的0.5‰收取登记费
(四)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实施机关:河北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
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非国际航行船舶)
受理部门:河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主管监督员/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提交材料: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一式二份);
2、标准设计图纸一式五份;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五)废钢船登记
实施机关:河北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
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非国际航行船舶)
受理部门:河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主管监督员/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3、已办理注销手续。
提交材料: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进口许可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废钢船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每艘次100元
(六)船舶变更登记
实施机关:河北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
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非国际航行船舶)
受理部门:河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主管监督员/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并说明书面原因。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七)船舶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河北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
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非国际航行船舶)
受理部门:河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主管监督员/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 请 人: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提交材料:1、所有权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6)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抵押权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八)《货物系固手册》审批
实施机关:河北海事局
受理部门:船舶监督处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主管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适用于SOLAS公约特别规定的货船;
2、船舶已配备拟提交审核的《货物系固手册》;
3、船舶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并配备了相应的设备与材料。
提交材料:l、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
2、货物系固手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3、《系固设备维护检查记录簿》近期若干张页的影印件;
4、船舶总布置图;
5、系固设备布置图;
6、船舶系固安全评估文件;
7、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办理依据:1、《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2、《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
办结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六、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政务部门
受理岗位:监督员
报 备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1、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2、船舶试航、试车;
3、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5、船舶悬挂彩灯;
6、船舶校正磁罗经;
7、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报备材料:1、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
2、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3、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4、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具备资质的作业人员的姓名;
5、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6、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船舶作业前
办理结果: 予以备案或提出整改要求
收费标准:
第三部分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一、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许可)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政务部门
受理岗位: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2、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3、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4、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信手段报告上述材料的相关内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答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政务部门
受理岗位: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3、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5、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6、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
2、船舶防污染证书;
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处
受理部门: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曹妃甸海事处船舶监督科
受理岗位:政务中心工作人员/防污染管理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2、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4、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5、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6、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洗舱、清舱或驱气作业申请;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4、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5、作业单位能力证明文件(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政务部门
受理岗位: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2、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3、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
4、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5、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接收作业单位能力证明文件;
4、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5、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6、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政务部门
受理岗位: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2、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3、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提交材料:1、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申请书;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政务部门
受理岗位: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2、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3、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
4、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船舶作业申请书;
2、已制定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3、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污染物回收情况、作业地点等)。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处
受理部门: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政务中心、曹妃甸海事处船舶监督科
受理岗位:政务中心工作人员/防污染管理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拆解、修造作业单位
具备条件: 1、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2、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3、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4、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5、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
6、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
2、作业计划;
3、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4、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
6、测爆证书(必要时);
7、《废钢船登记证书》(必要时);
8、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必要时);
9、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上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政务部门
受理岗位:监督员
申 请 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4、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5、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提交材料:(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影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影印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6、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证书》影印件;
7、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8、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7)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交通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8)托运在《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 |